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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卫华与关威、胡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沈卫华。委托代理人黄晶,系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威。委托代理人胡婧(系被告关威的妻子)。被告胡婧。原告沈卫华与被告关威、胡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威、胡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卫华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为二被告承包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柳韵路43号即大连市甘井子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别墅A01号房屋从事刷油漆的工作,人工费总计35,000元。二被告一直未予给付。另原告的哥哥沈卫东曾于2012年5月为二被告在泉水富士庄园的房子装修,人工费7,000元,二被告仅给付4,000元,尚欠3,000元。2012年12月9日,原告与其哥哥沈卫东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沈卫东同意将二被告欠其3,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一并向二被告主张。原告于当日给付其哥哥沈卫东3,000元。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欠款35,000元及二被告曾欠其哥哥沈卫东的3,000元,被告关威表示认可,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认欠原告人工工资合计38,000元,承诺将在201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给付期限届满,二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所欠人工工资38,000元。被告关威、胡婧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告沈卫华为被告关威、胡婧承包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柳韵路43号即大连市甘井子区中体奥林匹克花园别墅A01号房屋从事刷油漆的工作,人工费总计35,000元。二被告一直未予给付。另原告的哥哥沈卫东曾于2012年5月为二被告在泉水富士庄园的房屋装修,发生人工费7,000元,二被告已给付4,000元,尚欠3,000元。2012年12月9日,原告与其哥哥沈卫东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沈卫东同意将二被告欠其3,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一并向二被告主张。原告于当日给付其哥哥沈卫东3,000元。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欠款35,000元及二被告曾欠其哥哥沈卫东的3,000元,被告关威表示认可,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认欠原告人工工资合计38,000元,同时承诺于2013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被告关威与被告胡婧系夫妻关系。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债权转让协议、收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人工工资35,000元,无故拖欠不妥。另,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哥哥沈卫东的人工工资3,000元,因其哥哥沈卫东已将3,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亦已给付其哥哥3,000元。因此,原告一并向被告主张,被告关威表示认可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确认了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的事实、欠款数额及付款时间等内容,现被告关威未按照承诺付清原告人工工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因被告关威与被告胡婧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人工工资38,000元,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威、胡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承担放弃答辩及举证等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威、胡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卫华人工工资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4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关威、胡婧负担。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