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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易桃勇诉曾永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桃勇,曾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易桃勇,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曾永金,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易桃勇诉被告曾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桃勇,被告曾永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桃勇诉称:2012年6月30日,被告曾永金在原告处向原告借款现金6600元,承诺随后归还,但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永金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然而时至今日,被告曾永金仍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曾永金归还原告的借款6600元。被告曾永金辩称:我向原告借款6600元是事实,但我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能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打工认识的朋友。2012年6月30日,被告曾永金向原告借款现金6600元,承诺于2012年底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永金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元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按约定还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永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600元给原告易桃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永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