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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伟与被告项超峰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伟,项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徐忠伟,男,1986年出生,回族。被告项超峰,男,197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伟与被告项超峰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