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忠伟与被告项超峰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伟,项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徐忠伟,男,1986年出生,回族。被告项超峰,男,1974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伟与被告项超峰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雯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