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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等与尹新开、朱金焕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尹新开,朱金焕,赵鹏,赵晶,赵海军,衡水三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铁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新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金焕(系赵世林配偶),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鹏(系赵世林之子),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晶(系赵世林之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军(系赵世林之父),农民。原审被告:衡水三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坊庄乡吕町村。法定代表人:尹新开,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及张铁钢因与被上诉人尹新开、朱金焕、赵鹏、赵晶、赵海军、原审被告衡水三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诉称:2011年7月12日,经原告担保,被告三兴公司在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7月11日。因三兴公司股东尹新开、赵世林在经营中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个人将大量公司资产据为己有,导致公司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故城县法院以(2013)故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判令三兴公司承担4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给付义务、判令原告承担连带义务。判决生效后。故城县法院扣划了原告的银行存款3780683.49元。被告尹新开、赵世林是公司股东,抽逃公司资金,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也是涉案贷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给付义务。由于赵世林已去世,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780683.49元,律师费11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该规定,这两个追偿权是并存的,保证人可选择其一而行使,当行使一个追偿权未获得清偿时,仍可再行使另一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该规定对追偿权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得到追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故原告现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对其他保证人的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对被告尹新开、朱金焕、赵鹏、赵晶、赵海军的起诉。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第一,一审程序违法。一审裁定所表述的内容是对上诉人具体诉讼请求的否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任何一种情形,故不应采用裁定的形式驳回。况且,一审裁定只涉及了上诉人对五被上诉人的诉请,并未就上诉人对原审被告衡水三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的诉请作出裁定,必将导致同一案件出现两份裁判文书。第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认为追偿权有先后顺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条款的曲解。第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起诉赵世林的继承人即被上诉人朱金焕、赵鹏、赵晶、赵海军的事实依据,不仅是因为赵世林是担保人之一,还因为赵世林作为衡水三兴热镀锌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生前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其个人名下。一审认为赵世林将公司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的行为是职务侵占,不是抽逃,不构成赵世林承担责任的依据是错误的。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3)故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案涉主债务人与各保证人及各保证人之间对债务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连带债务的基本理论,任何一个债务人在履行了债务之后对于超出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份额都有权利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上诉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既有权向主债务人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追偿,也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原审认为追偿权有先后顺序,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得到追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是对法律理解有误,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对其他保证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付圣云审判员  王江丰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