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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恢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高飞、程娜、杨世燕、张爱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高飞,程娜,杨世燕,张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恢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梨平,理事长。被执行人高飞,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程娜,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世燕,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爱杰,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飞、程娜、杨世燕、张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烟民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玉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