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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5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露,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原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八部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国贸公寓1幢2001室。王露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19日经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17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3月19日由绩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江海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绩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王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露及其辩护人江海俊、黄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要求,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国有参股公司。被告人王露在担任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部经理期间,负责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内容的初审等管理工作,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王露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36444.36元,其中现金人民币382000元、购物卡212000元、价值70000元翡翠手镯一只、价值5800元三菱机电牌空调一台、价值50294.36元金条三根、价值8850元30克金条一根,价值7500元GUCCI牌女士手表一块。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将王露涉嫌受贿一案线索交与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日,王露被立案查处。次日,经传唤到案。2月19日,王露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王露开始自书供述,主动交代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许强、程某甲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事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王露收受徐某甲人民币200000元和价值40000元的购物卡。1、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化工基地办公楼工程项目竞标后,承包人徐某甲找到负责此次招标工作的王露,希望得到她的关照,王露表示可以帮忙看看。华力公司中标后,2012年春节前,徐某甲为了感谢以及进一步拉近与王露之间的关系,获取更多的部门招标工程信息,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王露人民币100000元和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王露将100000元现金存在个人建行存折上用于理财,20000元购物卡用于个人消费。2、2012年7月,利辛县人民医院新区1#病房楼工程委托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王露将该信息告知徐某甲。在王露的帮助下,徐某甲顺利中标。2013年春节前,徐某甲为了表示感谢,在王露家小区附近送给王露人民币100000元。王露将钱存在个人建行存折上用于理财。3、2014年春节前,徐某甲为了和王露拉近关系,获取部门招标信息,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她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王露将购物卡用作个人消费。二、王露收受张某某价值85000元的购物卡。1、2011年年底,临泉县中医院装饰工程项目委托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合肥达美公司装饰业务公司参与竞标,该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多次找到王露,介绍自己公司的资质和业绩,让王露在制定标书的时候将相关因素考虑进去。王露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一些相应的有利条款。2012年4月张某某顺利中标后,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王露价值70000元的购物卡。2、2013年春节,为了进一步拉近与王露的关系,张某某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王露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3、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为在今后的项目工程招标中得到照顾,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王露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上述85000元的购物卡,王露用于个人消费或变现。三、王露收受曹某70000元现金、价值7000元购物卡。1、2011年初,合肥浦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安徽省利辛县人民医院装饰工程一期项目竞标,在王露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中标。2011年4月份,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曹某在王露住处楼下,将现金人民币20000元装入一鞋盒内送给王露。2、2013年10月份,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由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利辛县人民医院新区1#病房楼内装饰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活动,为了得到省招标公司八部经理王露的关照,在投标过程中,该项目负责人曹某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王露一张内有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建设银行卡。在招标过程中王露向招标八部的项目经理李某乙打了招呼,要他在标书中设置有利于曹某公司的条款,后安徽华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3、2013年和2014年春节,王露分别收受曹某5000元、2000元购物卡。四、王露收受程某甲翡翠手镯一只,价值70000元。2013年4月份,安徽一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准备参加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合肥)建设项目竞标。2013年7月份,王某乙指派项目经理程某甲约王露在茶楼见面,告诉王露他们准备以中建七局的名义投标,请王露予以关照。离开时,程某甲将装有玉手镯的盒子放在装茶叶的纸袋中,送给了王露。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70000元。五、王露收受蒋某人民币52000元、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价值5800元三菱机电牌空调一台。1、2012年年底,辽宁中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参与了临泉县中医院迁建项目综合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采购项目的竞标。招标前,公司经理蒋某到王露的办公室,请求王露给予关照,并将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放在王露的办公桌上。公司中标后,蒋某为了表示感谢和进一步拉近关系,在王露的办公室将人民币20000元装入一信封送给王露。2、2013年6、7月份,王露家中准备安装一台空调,就打电话给蒋某,咨询什么牌子的好。蒋某表示这个事情由他来安排,遂自己出资替王露安装了一台三菱机电牌的空调,价值人民币5800元。3、2013年年底,利辛县人民医院二期空调的项目委托招标,王露向蒋某提供了信息,并在标书设计时设置了有利于蒋某代理公司的条款,后蒋某凭实力和次低价中了标。2014年春节后,蒋某为了表示感谢,在王露的办公室将人民币32000元送给王露。六、王露收受郭某某金条三根,价值50294.36元。2013年12月份,临泉县中医院行政综合楼土建项目(二期)工程委托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浙江圣华有限公司参与竞标,项目负责人郭某某来到王露的办公室,希望在招标过程中得到王露的帮助。郭某某在临走时将在阜阳市中国银行购买的3根金条(重6盎司),用咖啡色的小盒子装着,送给王露。金条价值人民币50294.36元。七、王露收受赵某人民币20000元、价值22000元的购物卡。1、2010年初,利辛县人民医院电梯供货及安装项目委托竞标后,奥里奥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找到王露,介绍自己公司的情况,表明自己欲投标该项目,希望得到关照。后赵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中标。2010中秋前后,赵某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王露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2011年底,王露将临泉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要招标的信息告知赵某,并将赵某介绍给临泉县中医院负责基建的李某丙主任认识,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以赵某代理的三菱电梯的技术参数设置相应的条款。2011年11月赵某所在公司顺利中标。为了对王露表示感谢,2012年春节左右,赵某送给了王露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3、2014年春节前夕,赵某因利辛县人民医院新区工程电梯供货及安装项目竞标成功,为了感谢王露,赵某将人民币20000元装入信封交给公司销售经理牛某某,由其在王露的办公室将20000现金送给了王露。八、王露收受李甲购物卡35000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竞标人李甲参与安徽邮储银行网点改造等项目竞标。为得到王露的关照和帮忙,2012年下半年,李甲在王露的办公室两次送给她价值5000元、10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下半年,李甲再次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王露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王露对公司项目经理表示,如果业主也倾向于李甲做,就帮她忙。在之后的两个标中,均是李甲挂靠的公司中标。九、王露收受王某甲人民币30000元。2010年,安徽省农委实验楼项目委托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安徽省农委基建办负责人邢青林介绍投标人王某甲认识了王露。后王某甲就将自己投标的几家公司告诉了王露。在资格预审文件设置的时候,王露设置了有利于王某甲挂靠公司的条款。开标前,王某甲以打点评委的名义送给王露人民币30000元,王露收下后用于个人用途。十、王露收受阚某某购物卡10000元,价值8850元30克金条一根,价值7500元GUCCI牌女士手表一块。1、2012年5月份,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大楼装饰工程项目招标,深圳维业装饰公司项目经理阚某某约王露在茶楼见面,告诉她自己的投标意愿,请求关照,王露让阚某某将标书做好,不要有瑕疵。后来阚某某挂靠的深圳维业装饰公司顺利中标。2012年下半年,在合肥国贸小区西门口,阚某某送给王露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GUCCI(古琦)牌女士手表一块,价值7500元。2、2013年7月份,阚某某参与安徽省交通银行网点项目竞标。为了得到王露的帮助,阚某某在国贸小区西门口,送给王露重30克老庙黄金条一块,价值8850元。后王露帮阚某某向项目经理和评委打了招呼,阚某某顺利中标。2013年10月份,王露将收受的物品退还阚某某。十一、王露收受徐某乙人民币10000元、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2010年年底,徐某乙所在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利辛县人民医院一期空调项目竞标。在此期间,徐某乙找到王露,拜托她给予关照。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后,为了表示对王露的感谢,徐某乙在王露的办公室送给了王露人民币10000元、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案发后,王露退赃50万元及受贿赃物。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及照片棕红色盒装翡翠手镯一只、咖啡色盒装金条三块、老庙黄金条一块、GUCCI(古琦)牌女士手表一块、合肥百大商场面值1000元购物卡10张以及相应物证照片九张证实:上述物品为王露所收受。(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王露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2、任职证明证实:案发前,王露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八部经理。3、劳动合同证实:王露与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4、承诺书证实:王露所在单位员工承诺廉洁自律。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批复证实: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0月作出的批复,国有出资参股30%设立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4340621630013104建设银行卡在2012年1月29日和2013年2月3日的存款凭条以及王露的个人账户明细证实:王露收受徐某甲人民币200000元的资金走向。7、4340621630013104建设银行卡在2013年11月7日、12月9日和2014年1月20日的个人账户明细证实:王露收受曹某50000元现金后的资金走向。8、指定管辖函、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回执、调取证据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存款回执证实: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来源合法。9、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相关项目名称、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证实:各行贿人参与竞标的事实以及请托事项。其中包括徐某甲参与竞标的利辛县人民医院新区1#病房楼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张某某参与竞标的临泉县中医院装饰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曹某参与竞标的利辛县人民医院新区1#病房楼装饰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程某甲欲参与竞标的交通银行金融服务中心(合肥)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蒋某参与竞标的临泉县中医院迁建项目综合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中央空调主机及末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郭某某参与竞标的临泉县中医院行政综合楼土建项目(二期)工程招标文件复印件。赵某卫参与竞标的利辛县人民医院电梯供货及安装项目、临泉县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利辛县人民医院新区工程电梯供货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李甲参与竞标的安徽邮储银行网点改造等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阚某某参与竞标的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大楼装饰工程项目以及网点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徐某乙参与竞标的利辛县人民医院一期空调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10、侦破情况证实:2014年2月17日,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将王露涉嫌受贿一案线索交与绩溪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日,王露被立案查处。次日,王露经传唤到案。2月19日,王露被监视居住。期间,王露开始自书供述,主动交代已被检察机关掌握的许某、程某甲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事实。11、缴款书证实:王露退赃50万元。12、安徽省交通银行花俊受贿案立案查处情况证实:王露退赃是在花俊受贿案查处以后。13、国鼎金条代购确认单证实:郭某某购买金条的原始凭证。14、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该公司的30%国有出资未实际投资。15、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性质以及员工身份的相关说明证实:王露为公司聘用的社会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16、医院检测报告和体检报告证实:王露患有疾病。(三)鉴定意见以及告知书1、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证实:手镯价值70000元。2、绩溪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证实:GUCCI(古琦)牌女士手表一块,价值7500元;30克老庙黄金条一块,价值8850元。3、合肥天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蒋某替王露安装的一台三菱机电牌空调,价值人民币5800元。(四)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人民币200000元和价值40000元的购物卡。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价值85000元的购物卡。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70000元现金、价值7000元购物卡。4、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翡翠手镯一只,价值70000元。5、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人民币52000元、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价值5800元三菱机电牌空调一台。6、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金条三根,价值50294.36元。7、证人赵某、牛某某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人民币20000元、价值22000元的购物卡。8、证人李甲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购物卡35000元。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人民币30000元。10、证人阚某某(曾用名许某)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购物卡10000元,价值8850元30克金条一根,价值7500元GUCCI牌女士手表一块。11、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王露收受其人民币10000元、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为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大楼装饰工程项目,安排阚某某送钱给王露;另于2013年7月份,安排项目经理程某甲送玉手镯给王露。13、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程某甲所买玉手镯的经过以及价格。1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王露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同时证明在省交行项目中,王露倾向于七局,在邮储银行网点改造项目以及利辛、临泉医院等项目上,要其关照,并和评委打招呼等。1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王露修改招标文件,以利他人招标。16、被告人王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王露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指控事实中各投标人财物的事实。(五)视听资料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证实: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以及证人徐某甲、王某乙进行讯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露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其数额巨大,法定刑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露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时,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王露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王露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没收被告人王露已缴犯罪所得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购物卡一万元、价值七万元的翡翠手镯一只、价值五万零二百九十四元三角六分的金条三根、价值八千八百五十元的三十克金条一根,价值七千五百元的GUCCI牌女士手表一块,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八万九千八百元,上缴国库。王露不服上述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会议纪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总额中有457444.36元不应认定。其中:收受徐某甲的100000元现金和40000元购物卡,张某某的15000元购物卡,曹某的20000元现金、50000元银行卡、7000元购物卡,赵某的20000元现金,李甲的35000元购物卡,阚某某的手表、10000元购物卡、8850元金条,徐某乙的10000元现金和8000元购物卡,郭某某价值50294.36元的金条时,王露未承诺为上述行贿人谋取利益,实际也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犯罪。收取程某甲翡翠手镯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且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手镯价值过高,与购买人和做玉器生意程某乙的证言不符合,应以制作人程某乙证言为准,认定手镯价值为50000元。王露委托蒋某购买空调,并实际已支付空调价款5800元,故该笔款项不属犯罪数额。2、现有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未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原审判决认定王露属数额巨大无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3、王露在侦查机关仅掌握其收受手镯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侦查机关以受贿罪立案侦查,王露主动供述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4、涉案的相关项目均未出现质量问题,王露的行为未给业主单位造成任何损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其辩护人除发表上述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建议撤销原审法院关于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的判决内容。出庭检察员发表如下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过程中,上诉人王露退出违法所得898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露作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八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王露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有457444.36元不构成犯罪,经查,王露明知他人在项目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请托事项,仍多次收受财物,应当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王露是否明确表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均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构成。王露上诉称翡翠手镯估价过高,经查,该翡翠手镯没有购物发票,程某甲、程某乙的证人证言仅能证实证人对翡翠手镯的成本价、市场价的估算。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作出的价格鉴定程序合法、意见明确,鉴定结论与上述两证人关于翡翠手镯市场价格为5万元以上的证言并不矛盾,故原审法院依据估价鉴定认定翡翠手镯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王露上诉称5800元空调款已经支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经查,王露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与证人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涉案空调款未支付的事实。王露在原审提交的三菱电机空调发票所记载的金额并非5800元,发票上未记载购买人名称,不能据此发票认定王露实际已支付空调款。综上,王露关于收受457444.36元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露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736444.36元,属数额巨大。王露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全部、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王露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对王露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构成自首、未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害、不属数额巨大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据王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所作量刑适当。王露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审判决量刑过重、附加刑适用不当的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谢 振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梦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