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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锋,吴耀起,李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陈子锋,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解天,男,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吴耀起,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彬,男,1961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锋诉被告吴耀起、李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子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子锋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