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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闫磊铭,上海宇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