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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李某,女,平利县人。被告王某某,男,平利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未到庭应诉,原告李某自愿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邹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孝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