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磊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708号罪犯王磊,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5日作出(1999)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7月2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4年4月13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6年7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1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后,又曾受记功3次,表扬6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从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至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琢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