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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明魁与荆恒启、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魁,荆恒启,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赵明魁。被执行人荆恒启。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367号。法定代表人韩保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郑援越,区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荆恒启、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6710.5元(包括本金600000元、利息78412.5元、诉讼费9800元、执行费8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学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