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谷万先与被上诉人彭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万先,彭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5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万先,男,1952年2月11日生,汉族,某公司退休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红,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郁苏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飞,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万先因与被上诉人彭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万先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谷万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万先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谷万先负担。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夏海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