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民四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牛进坡与程得顺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进坡,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桂莲,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得顺,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小瑞,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阳,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申付恒,男,1956年4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飞,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进坡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进坡的委托代理人于桂莲、宋国喜,被上诉人程得顺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小瑞、高阳,原审被告申付恒的委托代理人申飞、宋国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