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柯淑梅与石狮市佳鑫商务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淑梅,石狮市佳鑫商务宾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柯淑梅,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石狮市佳鑫商务宾馆,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经营者颜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淑梅诉被告石狮市佳鑫商务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淑梅以被告已付清工资,双方纠纷了结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淑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淑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柯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