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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戴秀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戴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5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行长。被申请人:戴秀贞。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为与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云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林德开、林肖、林德法、戴秀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秀贞名下坐落于××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秀贞名下坐落于××,限制转让或设置他项权利。(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方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