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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城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珍兰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兰,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城初字第75号原告吴珍兰,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蒋建霞,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X。委托代理人王孟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珍兰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滨湖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珍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珍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朝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