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旭与孟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孟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王旭,居民。被告孟庆松,居民。原告王旭与被告孟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穆加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旭、被告孟庆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旭诉称,2013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由原告持有。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无诚意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孟庆松辩称,以我的名义借款是事实,但钱不是我用的,是闫朝伦用的,我不应该偿还借款,我也一直在催闫朝伦还款,且我听闫朝伦说借款已偿还过部分,但具体偿还过多少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被告孟庆松与案外人闫朝伦向原告王旭借款30000元,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借条载明:“借据,今借王旭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借款人孟庆松、闫朝伦,借款日期,2013年5月24日”。庭审中,被告陈述案外人闫朝伦要求其向原告借款,并以被告名义出具借条,但该笔钱是案外人闫朝伦使用,被告不应该还款。被告还提出闫朝伦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具体偿还多少被告不清楚,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没有举证证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孟庆松向原告王旭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庭审中,被告辩称闫朝伦已经偿还过部分借款,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该辩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庆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旭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长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