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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祖顶与吴灵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李祖顶。被告:吴灵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顶与被告吴灵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祖顶负担。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