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超、王红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超,王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华行非诉审字第00004号申请人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宏江,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杨超,男,32岁。被申请人王红娟,女,31岁。申请人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杨超、王红娟于2014年2月生育二胎,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符合政策生育,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56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计生征字(2014)第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计生征字(2014)第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故依据该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计生征字(2014)第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爱珍审 判 员 党娟莉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光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