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何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何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吕平。被执行人何东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日受理成都谊兴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何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何东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东风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