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超与王乃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王乃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60号原告:王超,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乃斌,男,198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王乃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超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