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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2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华晖诉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晖,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422-1号原告陈华晖,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徐珩燕,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竹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董事长。被告张立强,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回族,邵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晖与被告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晖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陈华晖负担。审 判 员  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戎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