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周振涛、宋珊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周振涛,宋珊珊,万冬冬,李明静,房唯,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4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明,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职工。被告周振涛,居民。被告宋珊珊,居民。被告万冬冬,居民。被告李明静,居民。被告房唯,居民。被告宋涛,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被告周振涛、宋珊珊、万冬冬、李明静、房唯、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振涛、宋珊珊、万冬冬、李明静、房唯、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振涛、宋珊珊、万冬冬、李明静、房唯、宋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