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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青岛荣耀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荣耀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青岛荣耀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孙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明爱,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嘉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该公司经理。原告青岛荣耀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荣耀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多笔业务,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1500元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业务货款对账单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0日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15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多笔业务关系,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双方对账,被告还有两笔业务未付款,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1500元未付,该事实被告在双方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双方业务货款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15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荣耀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8元,保全费人民币770元,共计人民币2358元,由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德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