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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7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笑阳、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14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未经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S308线由东往西从某县某镇方向往某某镇方向行驶,行至某县某某镇某村路段时,将从道路北侧往南侧横穿马路的行人陈某某撞到。陈某某经安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0月25日死亡。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由刘某某赔偿陈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57800元,并已履行。陈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户籍证明,证人谌某某、刘某乙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某必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任务,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梅忠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飞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