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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子霞与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霞,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18号申���执行人李子霞。被执行人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李子霞与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196号裁决由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强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芦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鞠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