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治泉与王婉共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治泉,男,1956年12月29日生,汉族,哈尔滨监狱第二大队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定街***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工艺美术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号*栋*单元*楼1门。委托代理人:张国峰,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婉,女,1994年5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朱耀兰,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润泽,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英,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特种工艺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号*栋*单元*楼1门。再审申请人王治泉因与被申请人王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英共有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治泉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公有住房不存在承租份额问题,在原公有房屋承租代表人王道章去世后,延续承租的家庭成员在承租份额上应相等,公有房屋亦不存在“继受”取得问题,二审判决认定在王道章去世后“王治滨取得了争议房产承租权的大部分份额”,在王治滨去世后,王婉依据“继受”取得而取得现有争议私产房的大部分份额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王婉提交意见称:王治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事实与理由既与本案事实完全不符,而且与法律规定和有关公产房管理规定相抵触,请求驳回王治泉的再审申请。王春英提交意见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关于王治泉提出的公有住房不存在承租份额问题,在原公有房屋承租代表人王道章去世后,延续承租的家庭成员在承租份额上应相等,公有房屋亦不存在“继受”取得问题,二审判决认定在王道章去世后“王治滨取得了争议房产承租权的大部分份额”,在王治滨去世后,王婉依据“继受”取得而取得现有争议私产房的大部分份额错误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公有住房不存在共同承租人间承租份额的多少和“继受”取得问题,但本案原公有住房在经拆迁并经产权调换,由公有住房变成私有房产的过程中,王婉支付了超协议安置面积部分的差价款,而王治泉对超协议安置面积部分的差价款未支付任何款项,故本案综合王婉、王治泉对原公有住房均享有承租权,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王婉对现争议之房额外支付了相关的款项等情况,二审判决认定王治泉对本案争议之房享有30%的产权,王婉享有70%的产权并无明显不当,故王治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治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治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