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字第201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仁太,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于2015年4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