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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萧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薛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324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县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号。委托代理人:黄尊华,萧县农商行杨楼支行行长。被告:薛莉,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萧县农商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农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