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乔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