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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乔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