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谢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催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葳。委托代理人姜德平。申请人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于2013年2月5日签发的票号1XXXXX/2XXXXXX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人荣马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荣金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8月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奥申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晖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代理审判员 丁翠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