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邰日月与青阳县华侨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古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日月,青阳县华侨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古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116号原告:邰日月,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健,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阳县华侨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卢敬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古彬,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日月与被告青阳县华侨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古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邰日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邰日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日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邰日月负担。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