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江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吴某某诉被告罗某、罗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江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罗某某。原告吴某某。被告罗某。被告罗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吴某某诉被告罗某、罗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吴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罗某某、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蒲以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