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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江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吴某某诉被告罗某、罗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江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罗某某。原告吴某某。被告罗某。被告罗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吴某某诉被告罗某、罗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吴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罗某某、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 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蒲以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