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2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珩燕与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珩燕,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421-1号原告徐珩燕,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竹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强,董事长。被告张立强,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珩燕与被告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珩燕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万事达染织整理厂有限公司、张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珩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珩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00元,由原告徐珩燕负担。审 判 员 戴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戎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