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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史召红与江国云、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召红,江国云,黄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35号原告:史召红,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国云,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黄慧,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召红诉被告江国云、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国云、黄慧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史召红房权证东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国云、黄慧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