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卢文华、吴春英等与王合、刘化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王合,刘化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文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英。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丽。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思齐。委托代理人包向阳。(代理上述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万明,律师。(代理上述四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化亮。上诉人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刘化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甪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卢亮与王合、刘化亮系同事。卢文华、吴春英系卢亮父母,李凤丽、卢思齐系卢亮妻女。2014年3月17日晚,卢亮、胡福生与王合、刘化亮相约打牌。期间,卢亮上厕所后,感觉身体不适,王合驾车与刘化亮将卢亮送至苏州吴中区甪直人民医院。当日22点23分,医生初诊时,卢亮称半小时前曾饮酒,感觉胸部不适,经心电图检查,认为卢亮可能存在心梗,且病情不断加重,医生建议转院治疗,王合要求先行采取急救措施,医生遂在病历记载“建议转院,陪同人员拒绝。”刘化亮此时发现卢亮已无反应,遂通知医生急救。当晚22点48分,卢亮经抢救无效死亡。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认为王合、刘化亮未听取医生转院要求,延误救治时机,对卢亮之死负有过错,要求王合、刘化亮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以上事实,由病历、户口证明、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甪直派出所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原审原告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王合、刘化亮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及其他费用,计697947.50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合、刘化亮在与同事卢亮等人打牌期间,发现卢亮身体不适后即终止打牌,并及时就近将卢亮送到医院,陪同治疗,已尽到了相互帮助的义务。在卢亮病情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医生建议转院时,王合、刘化亮提出先行采取急救治疗措施,属正当要求,亦在医院合理救治范围内,不存在延误救治时机的情形。王合、刘化亮对卢亮之死没有过错。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认为王合、刘化亮拒绝转院致卢亮死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负担。上诉人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要求王合、刘化亮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正是病历记录上记载的“建议转院,陪同人员拒绝”。作为专业的医院,在病人病情加重的情况下建议转院合情合理,两被上诉人对医院建议置若罔闻,擅自做主要求继续抢救,导致卢亮死亡,事实证明这样的拒绝是错误的,如果转院到医疗水平更高的医院卢亮未必死亡。原审判决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免草率,草菅人命,没有彰显法律的公正。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及侵权赔偿法的补偿原则,且不谈两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毕竟相约打牌是诱发卢亮病发的诱因之一,后来拒绝转院导致卢亮死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部分补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合辩称:上诉人的上诉存在很多偏差,不符合实际,其中最主要的是指控我们抢救不及时,完全背离事实。医院在转院材料上写的内容也不符合事实。我们当时没有拒绝院方的转院要求,院方提出了转院,我提出要解决转到什么医院、有没有120车辆且这么晚了怎么转的问题,交涉的同时死者就已经没有呼吸了,这是人之常情。被上诉人也没有对死者不闻不问,是我送死者去医院而且垫付医药费,也协助进行抢救,而且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也积极与上诉人沟通,但上诉人拒绝沟通。被上诉人刘化亮辩称:上诉人提及的抢救不及时导致卢亮死亡不属实。做完心电图,医生提出转院,王合提出疑问要如何操作,我当时在走廊外面看到卢亮出虚汗,我就喊了医生,医生过来看了一下就把卢亮推入急救室了,我在外面打了120还联系了上诉人,并且告知了公司,这个过程大概2、3分钟。我们并不是对卢亮不理不问,事后我们也联系了上诉人,但是上诉人没有接电话,后来上诉人起诉了沟通就结束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二审另查明:事发当晚,卢亮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人民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其首诊时间为22:23分,记载胸部不适半小时;心电图显示*性心律,**改变(*表示无法辨认),注明“胸痛待查,急性心肌梗死?”,下书“建议转院,陪同人员拒绝”。22:48分的病历记录显示: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CPR处理;22:50分的病历记录显示:气管插管,电击一次,平直线,吸出粉红色泡沫痰;其后的病历记录显示抢救工作一直持续到23:50分。事发后,王合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与刘化亮和卢亮相约去棋牌室打牌,卢亮自己开车前来与他们会和,到了棋牌室听刘化亮讲卢亮喝了一杯白酒,卢亮说上厕所,结果十分钟没出来,其与刘化亮在卢亮的车边上找到了卢亮,看情况不对就开了卢亮的车将他送到甪直医院。到医院后医生要求先做心电图,开始在一楼,机器坏了,又推到三楼做心电图,做完后到一楼抢救室,当时卢亮还能讲话,医生见卢亮情况不是很好建议转院,其和刘化亮看情况比较严重,要求医院继续抢救,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医生讲不行了,卢亮是心肌梗塞,后来警察就来了。卢亮在外面和谁一起吃的饭其不知道;事发时其在棋牌室里玩儿了半个小时左右,当时卢亮很正常的,到医院后卢亮还是自己走到急诊室那边的,医生建议转院,但是卢亮当时已经有些神志不清了,怕转院来不及了,叫医生继续抢救。刘化亮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事发当晚其与王合到棋牌室去打牌,后来卢亮开车来了,四个人一起打麻将,玩儿的过程中卢亮去上厕所,大概过了5分钟的样子,王合和胡福生讲卢亮有点儿不舒服,走到卢亮的轿车旁看到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斜靠在车门外,此前卢亮在外面吃过饭,说喝了一杯。王合开了卢亮的车送其到甪直医院。卢亮自己走到了内科诊室,医生要求做心电图,刘化亮交了费,诊室对面抢救室的仪器好像不能正常工作,乘电梯到三楼心电图室,做完后回到一楼,医生看了心电图说心脏有问题,最好转院治疗。王合说这个时间怎么来得及转院,让医生赶紧急救,当时其突然发现卢亮额头冒汗,急忙喊了医生,把卢亮推进抢救室。医院的领导要求其联系卢亮的家人,其就联系的卢亮的老婆,大概半个钟头左右医生说没救了。没过几分钟警察就来了。李凤丽、卢文华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确认于2014年3月17日夜里接到卢亮同事电话后赶往医院,对卢亮的死亡没有看法,是疾病死亡的。上述事实,由卢亮的病历记录、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卢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事发当晚自行驾车前往棋牌室参加同事的打牌活动,期间突发疾病,王合、刘化亮作为一起参与打牌的同事对于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无适用之余地。事发后,王合、刘化亮将卢亮送至医院就医过程中,虽然对于医院的转院建议没有同意,但从上诉人提供的病历记录及询问笔录反映的情况看,首诊到卢亮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间隔仅为25分钟,期间还包括了卢亮在一楼做心电图未成转到三楼做完心电图再回到一楼的过程,卢亮的病情恶化事发突然,王合、刘化亮在当时的情况下要求医院继续抢救并无过失。上诉人仅以王合、刘化亮的拒绝转院行为及卢亮的死亡结果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该条规定适用之前提条件是损害结果系由当事人的行为所造成,本案中卢亮死亡的结果系由于其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与王合、刘化亮和其一起打牌以及送医抢救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要求王合、刘化亮承担公平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上诉人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上诉人卢文华、吴春英、李凤丽、卢思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王君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