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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葛洪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葛洪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洪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0元减半收取495.00元,由原告葛洪涛负担。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