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图芬、霍前培等与张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图芬,霍前培,李某某,张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李图芬,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霍前培,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李某某,女,200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理人:李图芬,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原告李某某爷爷。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大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负责人:蒋阮洪,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银,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晨晖,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图芬、霍前培、李某某诉被告张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图芬、霍前培、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图芬、霍前培、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图芬、霍前培、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李图芬、霍前培、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