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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太原潽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古交市昌恒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俊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潽金大酒店有限公司,古交市昌恒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俊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474号原告太原潽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8号。法定代表人米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那海景、田野,山西恒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交市昌恒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48号才旺汽修厂内。法定代表人佟宝庆,总经理。被告张俊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潽金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昌恒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俊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潽金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潽金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1元减半收取5606元,由原告太原潽金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文审 判 员  乔 毅人民陪审员  康小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