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启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启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33号原告:上海启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莺,该公司员工。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润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海,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栋,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原告上海启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曲梅、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