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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峰峰矿区汇通木塑有限公司与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汇通木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乾侯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光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琳,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峰峰矿区汇通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成峰公路新坡收费站西侧路北。法定代表人:于尽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卿,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该案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峰峰矿区汇通木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上诉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盖自然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郭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