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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阿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阿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阿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南路28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蒋俊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江,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馨,江苏新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阿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阿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声影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南通阿酷公司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深圳声影公司已在包括江苏省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市起诉,本案影响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深圳声影公司起诉时提出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南通市,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南通阿酷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南通阿酷公司负担。南通阿酷公司上诉称:深圳声影公司已在全国多个省市起诉,仅在江苏省就有数百家歌厅被诉,影响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声影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南通市,且属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个案标的额仅为30000元,不属于江苏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综上,请求驳回南通阿酷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省南通市系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被告住所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同时,被上诉人深圳声影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30000元,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方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