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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62号原告:向某某,女,1969年6月22���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卢某某,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礼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