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梁某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兵,天水市秦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已保证对其不再使用暴力,其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