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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梁某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兵,天水市秦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已保证对其不再使用暴力,其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文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