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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刑初字第1号被告人包军峰、孟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尹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叶某犯窝藏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浙丽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二行原“包军峰”更正为“被告人包军峰”;第27页第十九行原“王某、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更正为“王某、孟某、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审 判 长 单欣欣审 判 员 金建荣审 判 员 傅 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