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贾定海、贾燕飞要求宣告王秀琼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定海,贾燕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贾定海,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申请人:贾燕飞,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申请人贾定海、贾燕飞要求宣告王秀琼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定海、贾燕飞诉称:1979年2月,申请人贾定海与被申请人王秀琼经人介绍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从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1年4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贾燕飞。被申请人王秀琼于1983年4月不知因何原因外出,离家出走后,家人四处寻找无果,31年来杳无音讯。为此,请求法院宣告王秀琼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秀琼,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原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红牌村13组。被申请人王秀琼与申请人贾定海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贾燕飞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秀琼于1983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秀琼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王秀琼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王秀琼于1983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贾定海作为王秀琼的丈夫,申请人贾燕飞作为王秀琼的女儿,二人申请宣告王秀琼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秀琼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