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6���原告黄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秋,长春市南关区常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