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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6���原告黄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秋,长春市南关区常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