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昝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604号罪犯昝真。200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辰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昝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先后被减刑2次,共计减刑二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昝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一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昝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昝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昝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仝伟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