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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祥金与郑术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祥金,郑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郑祥金,农工。被执行人郑术祥,农工。本院在执行郑祥金申请执行郑术祥劳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