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祥金与郑术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祥金,郑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郑祥金,农工。被执行人郑术祥,农工。本院在执行郑祥金申请执行郑术祥劳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