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民一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玉辉与赵凤贤等执行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辉,蔺奎旭,安鹏,赵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辉,男,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世平,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蔺奎旭,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鹏,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贤,女,住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刘玉辉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辉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玉辉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玉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减半收取4,500.00元,邮递费60.00元,合计4,560.00元,由上诉人刘玉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传冬审判员  刘介平审判员  夏秀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